
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规定,现将承担2023年度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单位备案信息在水利部网站、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见附件1、2、3),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2023年9月13日至19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提出者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陈述或诬陷行为,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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